據證券日報8月8日報道:為規范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的行為,推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序開展,8月7日,銀監會印發《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該《辦法》提出,不得對“僵尸企業”等四類企業實施債轉股,即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尸企業”;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失信企業;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且不明晰的企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
“《辦法》將有利于加快債轉股的進程。”蘇寧金融研究院宏觀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高級研究員黃志龍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辦法》對債轉股實施機構的業務范圍進行了界定,并給予了政策支持,此次明確的債轉股實施機構的業務范圍較大,政策非常寬松,越來越接近混業經營的發展模式。
《辦法》提出,實施機構主要從事債轉股及其相關配套支持業務。經銀監會批準,實施機構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以債轉股為目的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將債權轉為股權并對股權進行管理,對于未能轉股的債權進行重組、轉讓、處置等必要管理;依法依規面向合格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用于實施債轉股;發行金融債券,專項用于債轉股;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同業借款等方式融入資金;對自有資金和募集資金進行必要的投資管理。自有資金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業務;募集資金使用應符合資金募集用途;與債轉股業務相關的財務顧問和咨詢業務。
黃志龍還表示,實際上,債轉股最大的障礙或債權機構積極性不高主要是債轉股的退出機制不明確,《辦法》此次也對債轉股的退出機制進行了明確。
《辦法》提出,實施機構應當明確股權退出策略和機制。對股權有退出預期的,可以與相關主體協商約定所持股權的退出方式。實施股權退出涉及證券發行或交易的,應當符合證券監管的有關規定。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