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業政策
除國家法律及產業政策禁止的行業外,我市對投資項目實行不限產業,不限規模,不限經營方式。重點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現代物流、商貿流通、中介服務、教育衛生、旅游開發、基礎設施、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農業產業化基地以及各功能園區的投資項目。
二、服務承諾
1、全面實行一個窗口辦事,一個口子收費,一條龍服務的“三個一”辦事制度。各級行政服務中心和駐中心各窗口單位負責投資項目的咨詢、立項、審批、證照辦理和銀行開戶等工作。企業需繳納的各項規費以及需上繳到財政的經營及中介服務性收費,統一由行政服務中心的收費窗口代理收取,再分流給各相關部門。
2、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對所有投資項目全面推行“馬上辦”和“聯合審批”制度。對重大項目和重點客商的投資項目實行特事特辦,優先辦理籌建期營業執照。
三、用地政策
1、工業用地實行優惠地價。在建成的園區內可實行優惠地價,已“三通一平”的用地,每平方米為50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以下的為每平方米50元,1億元至2億元之間的為每平方米40元,2億元以上的為每平方米30元;未“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為20元。
2、農業用地實行“減、緩、免”扶持。投資者興辦農產品加工型企業的用地,其土地使用費可以實行“減、緩、免”扶持。
3、實行特大項目優惠地價。對于委托招商,規劃和興建標準廠房的建設用地面積達100畝以上的項目,能帶入3家及以上的產品配套企業的“龍頭”項目,國內外上市公司投資的大型項目,能形成產業特色和產業集聚的項目,以及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大型物流中心、商貿流通專業市場、旅游文化娛樂設施、教育衛生和農業產業化項目的用地實行特殊優惠地價。
4、實行靈活的用地政策。農村集體組織按有關政策規定完善用地手續后,可以以土地使用權折價入股與投資者合資合作連片開發土地或興辦企業。在服從城市整體規劃,搞好配套建設的前提下,鼓勵投資者和農村集體組織以受讓或租賃土地使用權入股等形式,單獨或合作連片開發土地,并對該土地在法定范圍內實行統一規劃、開發、建設和管理,享有直接對外招商引資的權利。
5、鼓勵土地連片開發。投資者依法進行連片建設開發時,只須繳納耕地占用稅、征地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林業補償費、以及上繳國家和省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占用耕地開墾費,免征土地有償使用費。對連片開發耕地500畝以上,開發山地1000畝以上農業用地給予優先安排和租金優惠。
6、鼓勵外來投資企業興建專家樓、居住活動中心區或員工住宅區。員工住宅區可租賃、出售給企業員工。凡在企業住宅區購置住房的員工,可辦理隨住親屬入戶當地城鎮戶口。
四、水電價格
1、 用電。在粵北工業開發區(含沐溪工業園和甘棠工業園)和市轄三區的工業園區內新辦的生產性企業,企業生產用電電價分別為:
① 1-10千伏: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0.512元/千瓦時,高峰段(14:00-17:00;19:00-22:00)0.6912元/千瓦時,低谷段(0:00-次日8:00)0.3072元/千瓦時。
② 35-110千伏;平段0.502元/千瓦時,高峰段0.6777元/千瓦時,低谷段0.3012元/千瓦時。
③ 220千伏及以上:平段0.492元/千瓦時,高峰段0.6642元/千瓦時,低谷段0.2952元/千瓦時。
2、 用水實行工業用水優惠政策。新辦生產性企業工業用水按每立方米0.90元的價格收取。用水量大的企業,可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自辦水廠,免收水資源費。
五、稅收政策
1、 外商(含港澳臺地區和其它國家,下同)投資企業,暫免征收地方所得稅。經營期十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三年減半征收。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減免期滿后,可提出申請,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后,在以后十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費。
2、 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型企業,在依照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7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后,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型,在依照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型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后,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 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的貿易形式進口貨物的,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加工貨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政策優惠。
4、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享有多種稅收優惠。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鼓勵政策,在用地、稅收、設備進口和折舊等方面予以優惠。
5、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共事業、飲食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教育、衛生事業的企業,自開業起,經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一年。
6、 對民營農產品加工企業(包括含種植業和養殖業)從事種養業或農、林產品初加工所得,從2004年1月1日起,連續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五年后,民營農產品加工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六、財政扶持政策
1、 對委托招商園區,自其小區內首個企業投產之日起5至15年內,依率計征的上年小區內全部企業稅收的地方財政留成部分,每年由受益財政按8%至40%的比例獎勵給受托方。具體獎勵時限、比例和操作辦法主要依據受托方對園區開發的投入比例由委托和受托雙方的合約規定。
2、 對土地建設面積達100畝以上的標準廠房項目,自其小區內首個企業投產之日起五年內,依率計征的上年小區內全部企業稅收的地方財政留成部分,每年由受益財政按8%的比例獎勵給標準廠房的開發建設主體。
3、 對新辦生產性企業投產后五年內,可依據其上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上和1000萬元以上的不同檔次,按其上年稅收的地方財政留成部分,每年由受益財政分別按10%、12.5%和15%的不同比例獎勵給企業。
4、 對固定資產投資額已完成2億元的、或產值超過2億元的、或上繳稅收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新辦生產性企業,給予延長3年獎勵時間的優惠。
七、規費減免政策
1、 對新辦生產性企業,實行“只收稅,不收費”的優惠政策。除國家、省規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規費,以及證照工本費外,凡韶關市政府有權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免收。
2、 對新辦生產性企業、以及增資擴產達800萬元以上的新項目,從項目立項到投產期間與國土資源、規劃、環保、建設等部門相關的經營性及中介服務性收費,一律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最低標準的35%計收。
3、 企業辦理土地、房產、設備等資產評估和驗資,以及會計、公證、鑒證等中介服務費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最低標準的50%計收。
4、 對園區進行統一的整體環境影響評估,除特殊管理需要外,園區內生產性項目進行申報登記備案。對園區內和其它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項目,實行按最低標準減半和最高限價雙重優惠政策。
5、 新辦生產性企業自行解決污水處理并達到國家或地方標準的,免收污水處理費和超標排污費。
6、 西聯收費站以西園區內的新辦企業的自用運輸車輛和生活用車、高級管理人員生活和業務用車、以及企業員工集體上下班接送車輛,經過市區西聯收費站時,可由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統一向路政部門辦理免收過路費的證件。企業項目在建工程用車按最低收費標準辦理優惠證。
八、社會保險優惠政策
工業園區內新辦生產性企業社會保險實行分步到位的辦法。即企業投產的頭五年只投工傷保險,不強制投保其它險種;企業生產骨干和本市城鎮戶籍勞動者可自愿參加社會保險。投產五年后逐步納入養老保險。
九、基礎設施(水、電、路、通訊、環保)建設責任界定。
對園區內項目建設過程所涉及的水、電、路、通訊和環保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責任作如下界定:
1、 園區內的供水設施由有關部門和企業分段負責建設。其中主管道鋪設由市公用事業局依據園區的總體規劃負責,主管至企業紅線的分管道 鋪設由園區開發主體負責,紅線以內供水設施(含計量水表)的建設由企業負責。市公用事業局負責安排自來水公司為主管道至分管道的開口提供優惠服務(免收供水設施費和增容費,接管停水費按50%收取)。
2、 園區內的供電設施由有關部門和企業分段負責建設。供電部門依據園區的總體規劃,負責架設或鋪設高壓供電主干網。企業用電負荷較大或因生產需要,需配置專用高低壓變壓器時,由園區開發主體負責由干線接至園區內企業高低壓變壓器前的高壓網線,變壓器及其后低壓部分由企業負責。
3、 園區開發主體負責園區內主干道路和支干道路的建設,園區內的企業負責企業至區內主干道路或支干道之間的道路建設,并對其所鋪設的道路和聯接干道的道口實行“三包”(包綠化完好,包排水暢通,包道路凈化)。園區開發主體負責與企業協商確定具體的道口位置和道口開設寬度。對園區內企業開設到園區公路的道口,免收公路路產補償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4、 園區內郵政通訊設施由相關部門負責建設到廠。
5、 園區開發主體負責園區內公共環保設施的建設。投資者負責其投資項目依照環保法規所必須的環保設施的建設,項目投產后的主要排放物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十、鼓勵中介招商和以商引商的政策
1、 中介代理機構可以按中介項目的土地購置費的3%至5%,或按項目因定資產投資額的0.5%至2%的幅度向受益財政收取代理傭金,具體比例和操作辦法由雙方合約規定。
2、 對于以商引商的項目,經確認后,自項目納稅之日起五年內,可依據其上年繳稅規模在1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上和800萬元以上的不同檔次,按其上年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每年由受益財政分別按3%、4%和5%的不同比例獎勵給引資方。
十一、嚴禁行業壟斷和強制服務
1、 負責消防、技改、供電、供水、環保、衛生、防雷等審批或驗收的部門,應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向社會實行“五公開”承諾制度,即公開服務內容、辦事程序、辦結時限、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2、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強制投資者接受其指定的經營服務,購買其指定經銷的商品。涉及到消防、技改、供電、供水、環保、衛生、防雷、防蟻、地質等需進行審批或驗收的設計、工程勘察、工程監理、施工安裝、相關設備或商品的購置,一律由企業按有關規定自主選擇資質合格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自主選擇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商品。
3、 嚴禁各行政職能部門把行政職能轉移給下屬事業單位或協會、商會等民間團體,進行強制服務,強制收費,變相亂收費。
十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政策
1、 各級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不得隨意干擾投資者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在本市范圍內凡到生產性企業進行有關檢查或審計,須到企業所屬行政區域的行政服務中心辦理開具介紹信手續(稅務、海關、檢驗檢疫、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環保等部門因突發事件除外)。
2、 凡在本市范圍內的其他行業,有關部門實行“局長保護責任制”,維護客商合法權益。各有關部門需到企業進行檢查時,須取得部門主管領導簽字批準方可進行。
3、 對園區實行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園區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進入園區對企業進行檢查。
4、 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財產、經營場所、知識產權和投資收益。凡對企業實行停業、停產、扣留證照等嚴厲行政處罰的,須報請市有關分管領導同意。
十三、其他政策
1、 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生產管理骨干及其直系親屬可轉為企業所在地的常住居民戶口,免收城市增容費。子女在本市范圍就讀可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2、 人事部門優先為企業辦理人才引進手續。對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提供檔案管理、職稱評定、出境審核等人事代理服務。對受聘于外商投資企業或民營企業的國家干部、職工和大、中專畢業生,其人事檔案可選擇放在企業,或掛靠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勞動部門管理。
3、 本市(含縣、市、區)內企業的各種車輛在本市范圍內,如發生一般性違章,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門只糾章指導,不扣證、不罰款。
除國家法律及產業政策禁止的行業外,我市對投資項目實行不限產業,不限規模,不限經營方式。重點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現代物流、商貿流通、中介服務、教育衛生、旅游開發、基礎設施、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農業產業化基地以及各功能園區的投資項目。
二、服務承諾
1、全面實行一個窗口辦事,一個口子收費,一條龍服務的“三個一”辦事制度。各級行政服務中心和駐中心各窗口單位負責投資項目的咨詢、立項、審批、證照辦理和銀行開戶等工作。企業需繳納的各項規費以及需上繳到財政的經營及中介服務性收費,統一由行政服務中心的收費窗口代理收取,再分流給各相關部門。
2、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對所有投資項目全面推行“馬上辦”和“聯合審批”制度。對重大項目和重點客商的投資項目實行特事特辦,優先辦理籌建期營業執照。
三、用地政策
1、工業用地實行優惠地價。在建成的園區內可實行優惠地價,已“三通一平”的用地,每平方米為50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以下的為每平方米50元,1億元至2億元之間的為每平方米40元,2億元以上的為每平方米30元;未“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為20元。
2、農業用地實行“減、緩、免”扶持。投資者興辦農產品加工型企業的用地,其土地使用費可以實行“減、緩、免”扶持。
3、實行特大項目優惠地價。對于委托招商,規劃和興建標準廠房的建設用地面積達100畝以上的項目,能帶入3家及以上的產品配套企業的“龍頭”項目,國內外上市公司投資的大型項目,能形成產業特色和產業集聚的項目,以及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大型物流中心、商貿流通專業市場、旅游文化娛樂設施、教育衛生和農業產業化項目的用地實行特殊優惠地價。
4、實行靈活的用地政策。農村集體組織按有關政策規定完善用地手續后,可以以土地使用權折價入股與投資者合資合作連片開發土地或興辦企業。在服從城市整體規劃,搞好配套建設的前提下,鼓勵投資者和農村集體組織以受讓或租賃土地使用權入股等形式,單獨或合作連片開發土地,并對該土地在法定范圍內實行統一規劃、開發、建設和管理,享有直接對外招商引資的權利。
5、鼓勵土地連片開發。投資者依法進行連片建設開發時,只須繳納耕地占用稅、征地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林業補償費、以及上繳國家和省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占用耕地開墾費,免征土地有償使用費。對連片開發耕地500畝以上,開發山地1000畝以上農業用地給予優先安排和租金優惠。
6、鼓勵外來投資企業興建專家樓、居住活動中心區或員工住宅區。員工住宅區可租賃、出售給企業員工。凡在企業住宅區購置住房的員工,可辦理隨住親屬入戶當地城鎮戶口。
四、水電價格
1、 用電。在粵北工業開發區(含沐溪工業園和甘棠工業園)和市轄三區的工業園區內新辦的生產性企業,企業生產用電電價分別為:
① 1-10千伏: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0.512元/千瓦時,高峰段(14:00-17:00;19:00-22:00)0.6912元/千瓦時,低谷段(0:00-次日8:00)0.3072元/千瓦時。
② 35-110千伏;平段0.502元/千瓦時,高峰段0.6777元/千瓦時,低谷段0.3012元/千瓦時。
③ 220千伏及以上:平段0.492元/千瓦時,高峰段0.6642元/千瓦時,低谷段0.2952元/千瓦時。
2、 用水實行工業用水優惠政策。新辦生產性企業工業用水按每立方米0.90元的價格收取。用水量大的企業,可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自辦水廠,免收水資源費。
五、稅收政策
1、 外商(含港澳臺地區和其它國家,下同)投資企業,暫免征收地方所得稅。經營期十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三年減半征收。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減免期滿后,可提出申請,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后,在以后十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費。
2、 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型企業,在依照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7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后,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型,在依照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型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后,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 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的貿易形式進口貨物的,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加工貨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政策優惠。
4、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享有多種稅收優惠。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鼓勵政策,在用地、稅收、設備進口和折舊等方面予以優惠。
5、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共事業、飲食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教育、衛生事業的企業,自開業起,經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一年。
6、 對民營農產品加工企業(包括含種植業和養殖業)從事種養業或農、林產品初加工所得,從2004年1月1日起,連續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五年后,民營農產品加工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六、財政扶持政策
1、 對委托招商園區,自其小區內首個企業投產之日起5至15年內,依率計征的上年小區內全部企業稅收的地方財政留成部分,每年由受益財政按8%至40%的比例獎勵給受托方。具體獎勵時限、比例和操作辦法主要依據受托方對園區開發的投入比例由委托和受托雙方的合約規定。
2、 對土地建設面積達100畝以上的標準廠房項目,自其小區內首個企業投產之日起五年內,依率計征的上年小區內全部企業稅收的地方財政留成部分,每年由受益財政按8%的比例獎勵給標準廠房的開發建設主體。
3、 對新辦生產性企業投產后五年內,可依據其上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上和1000萬元以上的不同檔次,按其上年稅收的地方財政留成部分,每年由受益財政分別按10%、12.5%和15%的不同比例獎勵給企業。
4、 對固定資產投資額已完成2億元的、或產值超過2億元的、或上繳稅收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新辦生產性企業,給予延長3年獎勵時間的優惠。
七、規費減免政策
1、 對新辦生產性企業,實行“只收稅,不收費”的優惠政策。除國家、省規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規費,以及證照工本費外,凡韶關市政府有權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免收。
2、 對新辦生產性企業、以及增資擴產達800萬元以上的新項目,從項目立項到投產期間與國土資源、規劃、環保、建設等部門相關的經營性及中介服務性收費,一律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最低標準的35%計收。
3、 企業辦理土地、房產、設備等資產評估和驗資,以及會計、公證、鑒證等中介服務費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最低標準的50%計收。
4、 對園區進行統一的整體環境影響評估,除特殊管理需要外,園區內生產性項目進行申報登記備案。對園區內和其它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項目,實行按最低標準減半和最高限價雙重優惠政策。
5、 新辦生產性企業自行解決污水處理并達到國家或地方標準的,免收污水處理費和超標排污費。
6、 西聯收費站以西園區內的新辦企業的自用運輸車輛和生活用車、高級管理人員生活和業務用車、以及企業員工集體上下班接送車輛,經過市區西聯收費站時,可由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統一向路政部門辦理免收過路費的證件。企業項目在建工程用車按最低收費標準辦理優惠證。
八、社會保險優惠政策
工業園區內新辦生產性企業社會保險實行分步到位的辦法。即企業投產的頭五年只投工傷保險,不強制投保其它險種;企業生產骨干和本市城鎮戶籍勞動者可自愿參加社會保險。投產五年后逐步納入養老保險。
九、基礎設施(水、電、路、通訊、環保)建設責任界定。
對園區內項目建設過程所涉及的水、電、路、通訊和環保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責任作如下界定:
1、 園區內的供水設施由有關部門和企業分段負責建設。其中主管道鋪設由市公用事業局依據園區的總體規劃負責,主管至企業紅線的分管道 鋪設由園區開發主體負責,紅線以內供水設施(含計量水表)的建設由企業負責。市公用事業局負責安排自來水公司為主管道至分管道的開口提供優惠服務(免收供水設施費和增容費,接管停水費按50%收取)。
2、 園區內的供電設施由有關部門和企業分段負責建設。供電部門依據園區的總體規劃,負責架設或鋪設高壓供電主干網。企業用電負荷較大或因生產需要,需配置專用高低壓變壓器時,由園區開發主體負責由干線接至園區內企業高低壓變壓器前的高壓網線,變壓器及其后低壓部分由企業負責。
3、 園區開發主體負責園區內主干道路和支干道路的建設,園區內的企業負責企業至區內主干道路或支干道之間的道路建設,并對其所鋪設的道路和聯接干道的道口實行“三包”(包綠化完好,包排水暢通,包道路凈化)。園區開發主體負責與企業協商確定具體的道口位置和道口開設寬度。對園區內企業開設到園區公路的道口,免收公路路產補償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4、 園區內郵政通訊設施由相關部門負責建設到廠。
5、 園區開發主體負責園區內公共環保設施的建設。投資者負責其投資項目依照環保法規所必須的環保設施的建設,項目投產后的主要排放物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十、鼓勵中介招商和以商引商的政策
1、 中介代理機構可以按中介項目的土地購置費的3%至5%,或按項目因定資產投資額的0.5%至2%的幅度向受益財政收取代理傭金,具體比例和操作辦法由雙方合約規定。
2、 對于以商引商的項目,經確認后,自項目納稅之日起五年內,可依據其上年繳稅規模在1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上和800萬元以上的不同檔次,按其上年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每年由受益財政分別按3%、4%和5%的不同比例獎勵給引資方。
十一、嚴禁行業壟斷和強制服務
1、 負責消防、技改、供電、供水、環保、衛生、防雷等審批或驗收的部門,應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向社會實行“五公開”承諾制度,即公開服務內容、辦事程序、辦結時限、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2、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強制投資者接受其指定的經營服務,購買其指定經銷的商品。涉及到消防、技改、供電、供水、環保、衛生、防雷、防蟻、地質等需進行審批或驗收的設計、工程勘察、工程監理、施工安裝、相關設備或商品的購置,一律由企業按有關規定自主選擇資質合格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自主選擇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商品。
3、 嚴禁各行政職能部門把行政職能轉移給下屬事業單位或協會、商會等民間團體,進行強制服務,強制收費,變相亂收費。
十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政策
1、 各級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不得隨意干擾投資者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在本市范圍內凡到生產性企業進行有關檢查或審計,須到企業所屬行政區域的行政服務中心辦理開具介紹信手續(稅務、海關、檢驗檢疫、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環保等部門因突發事件除外)。
2、 凡在本市范圍內的其他行業,有關部門實行“局長保護責任制”,維護客商合法權益。各有關部門需到企業進行檢查時,須取得部門主管領導簽字批準方可進行。
3、 對園區實行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園區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進入園區對企業進行檢查。
4、 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財產、經營場所、知識產權和投資收益。凡對企業實行停業、停產、扣留證照等嚴厲行政處罰的,須報請市有關分管領導同意。
十三、其他政策
1、 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生產管理骨干及其直系親屬可轉為企業所在地的常住居民戶口,免收城市增容費。子女在本市范圍就讀可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2、 人事部門優先為企業辦理人才引進手續。對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提供檔案管理、職稱評定、出境審核等人事代理服務。對受聘于外商投資企業或民營企業的國家干部、職工和大、中專畢業生,其人事檔案可選擇放在企業,或掛靠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勞動部門管理。
3、 本市(含縣、市、區)內企業的各種車輛在本市范圍內,如發生一般性違章,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門只糾章指導,不扣證、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