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工信部日前發布了《鎂行業準入條件》,明確指出現有鎂冶煉企業生產能力準入規模應不低于1.5萬噸/年;改造、擴建鎂冶煉項目,生產能力應不低于2萬噸/年;新建鎂及鎂合金項目,生產能力應不低于5萬噸/年。鼓勵大中型優勢鎂冶煉企業并購小型鎂廠。準入條件自2011年3月7日起實施。
《準入條件》指出,新建鎂及鎂合金項目,應選擇符合鎂冶煉要求的白云石資源,采用熱法煉鎂且生產效率高、工藝先進、能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生產工藝系統。
還對鎂及鎂合金項目在生產裝備、環保兩方面作出明確規范。《準入條件》同時明確了,各有關部門在對鎂生產企業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保審批、信貸融資等工作要以準入條件為依據。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有關部門不予備案,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